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围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勤勉开展工作。现就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高文晓,1970年出生,经济法学硕士,曾任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7月任期届满并进行换届选举,2025年7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傅荣女士、李延喜先生、高文晓女士
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自同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董事会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出席股东大出席股东大会议次数现场通讯委托缺席会会议次数会次数
5500022
对5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召开了两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未召开相关会议。公司未发生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3、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2025年任职期间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机会,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其诉求与建议,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确保与投资者的交流渠道畅通,有效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下属公司及其工厂进行现场考察及调研,同时
通过会谈、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工作时间为8日。
7、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做到了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对于每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3日、11月6日及11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
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在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发展需要,同意聘任王思邈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8日、7月11日及7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31日及11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上述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5年度履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情况,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本人的经验和专长,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稳健合规经营提供了决策支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和跟进监管政策和动态,同时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及企业合规治理的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建议,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履职作用,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高文晓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