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实施细则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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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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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及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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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