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离任时间、拟离任的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而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制度第四条关于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董事任期届满前,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东会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以普通决议的方式作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2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
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或公司相
关部门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3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其离职后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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