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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三)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在股东回报规划期间内,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1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分配条件和具体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调整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同时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2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根据本规划、《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议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

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

3(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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