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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18证券简称:久立特材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4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17072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8543377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48627343股。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2人(代表股东184名),代表股份546563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16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股份365520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1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1043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8人,代表股份

182276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47%。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467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467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0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473%;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514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2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546514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2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533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46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

3同意183780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46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借贷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518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31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476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9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09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

反对4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4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80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5%;

反对4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7%;

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6424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

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

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李郑周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吴锦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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