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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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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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立专门投资者联系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将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公司证券部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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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内部审核机制,对投资者提问涉及的发布或回复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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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订发布信息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舆情监测、风险排查及处置等,由公司证券部、公司及子公司事业部进行分工合作。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迅速成立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也可在其他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举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
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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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交流内容仅限于已披露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不得向到会人员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会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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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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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本次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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