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有
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十九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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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内幕信息公开
姓名股东代码所属单位职务/岗位获取信息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证号时间
注:(1)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登记时内幕信息知情人请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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