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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相关制度及本工作规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宁波证监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1页共2页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其他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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