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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普利特 --%

证券代码:002324证券简称:普利特公告编号:2024-0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议案3外,其余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名,代表股份497958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94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9288875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4.2391%。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5069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5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50124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8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932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25271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09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股数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股数2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7770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

反对股数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936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6260%;反对股数16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3236%;弃权股数2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640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3%;

反对股数12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弃权股数252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8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7.3704%;反对股数12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的2.5792%;弃权股数2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朱煜律师、赵伯晓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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