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普利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73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3年
7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9608432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079026992.21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775247.51元。本次募集项目资金于2023年7月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23)第08405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预计总投资募集资金投项目名称额资额
年产 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 133440.89 60000.00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 50000.00 2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27902.7027902.70
合计211343.59107902.70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补充流动资金”已基本完成投入,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情请见公司2024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4-087)。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投资项目为“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
为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结合公司未来业务规划,优化海外供应链布局,更好满足国际客户对高性能电池的需求,增强公司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全球化发展水平,公司拟新增“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调整类别调整前调整后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
公司全资子公司:
技有限公司、HIGHSTAR ENERGY实施主体江苏海四达动力MALAYSIA SDN.BHD.(简称“马来年产2GWh高比 科技有限公司西亚海四达”)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西路南通市启东市汇
系统二期项目 2288号、108 JALAN SETIA 10/6
实施地点 龙镇牡丹江西路 TAMAN SETIA INDAH 81100
2288号 JOHOR BAHRU JOHOR
MALAYSIA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在马来西亚投资建设 2.5GWh 圆柱项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马来西亚投资建设 2.5GWh 圆柱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约 75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和设备投资,实施主体为 HIGHSTAR ENERGYMALAYSIA SDN.BHD.(简称“马来西亚海四达”)。具体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2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鉴于“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项目已于2024年11月结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出境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推进全球化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通过海外布局,公司将更好满足电动工具、智能家电等领域国际客户对高性能电池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提升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能力,对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马来西亚海四达为“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的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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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皓徐建豪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