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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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