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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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331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3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59957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88人,代表股份13373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7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议案8、1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3、
5、6、议案9-12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333734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2%;反对880040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7%;
弃权118000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本议案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96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8%;反对1016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5%;弃权1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32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26%;反对1016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44%;弃权1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1%。
本议案通过。
3、《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68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4%;反对900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8%;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04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56%;反对900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96%;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7%。
本议案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20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1%;反对96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6%;弃权14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本议案通过。
5、《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06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0%;反对971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5%;弃权1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42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55%;反对97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46%;弃权1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89%。
本议案通过。
6、《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35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8%;反对96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8%;弃权2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71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92%;反对96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44%;弃权2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7、《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2278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5%;反对879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6%;弃权1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
本议案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657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9%;反对1538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5%;弃权13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本议案通过。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86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7%;反对91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0%;弃权13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22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75%;反对913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17%;弃权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8%。
本议案通过。
1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85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6%;反对914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3%;弃权1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21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52%;反对914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74%;弃权131900股,占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4%。
本议案通过。
11、《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833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6%;反对1327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8%;弃权1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69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52%;反对1327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77%;弃权1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2%。
本议案通过。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066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1%;反对1089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4%;弃权17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02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334%;反对108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30%;弃权17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6%。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顾祺增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