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证券简称:永太科技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445484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1、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10000股,授予人数为321人。
2、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内网 OA 系统“通知公告”
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授予价格为4.30元/股。鉴于原拟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321人调整为305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2310000股调整为11790000股。
6、2024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
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
302人,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0000股。
7、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4841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3159股,回购价格为4.30元/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售条件。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对应考核解除限售期目标值触发值年度根据公司《2024年年
(Am) (An)度报告》和立信会计
第一个解除2024年47.47亿元45.41亿元师事务所(特殊普通限售期合伙)出具的审计报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告(信会师报字[202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 5]第 ZF10517 号),2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589397832.7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0元,满足解除限售
A≥Am X=100% 条件。公司层面解除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限售比例为X=A/Am
A<An X=0% ×100%≈96.68%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298名激励对象的考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核结果均为合格,满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足解除限售条件。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公司将按照《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96.68%,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8.67%。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身故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1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29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4608000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8.67%(即4454841股),剩余未达标的153159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除
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2024年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484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8%,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本期可解锁本期回购注剩余未解除限售姓名现任职务
股票数量(股)数量(股)销数量(股)数量(股)陈丽洁副董事长15000058007199390000
金逸中董事、副总经理15000058007199390000
董事、副总经理、张江山14000054140186084000董事会秘书王丽荣董事15000058007199390000卫禾耕副总经理15000058007199390000王梓臣副总经理14000054140186084000李建文副总经理14000054140186084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50000040603931396076300000
(291人)合计1152000044548411531596912000
注:1、因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计算涉及零碎股,采取不进位原则,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454841股。
2、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上表所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人员。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期除4名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应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29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298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在《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其对应获授总量的38.67%予以解除限售。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