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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第486号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并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深圳市龙华区清丽路2号富安娜龙华总部大厦综合楼一楼2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6,52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838,245,539股,根据《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7,389,484股)的45.50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3,02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500,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53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0,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2%;反对4,40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36%;反对4,40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2%,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2.00《关于回购注销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13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9%;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149,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反对3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8%;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7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8%;反对4,40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3%;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80,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68%;反对4,40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4%;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1%;反对4,40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27%;反对4,40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4%;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8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5%;反对4,39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1%;
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9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77%;反对4,39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25%;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3.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7,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4,40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97,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56%;反对4,40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95%;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3.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96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7%;反对4,40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3%;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97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38%;反对4,40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1%;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3.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0%;反对4,40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3%;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96,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35%;反对4,40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3.07《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7,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2%;反对4,40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97,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54%;反对4,40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97%;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3.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1%;反对4,40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5%;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32%;反对4,40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42%;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3.09《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5%;反对4,40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3%;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59%;反对4,40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6%;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4.00《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106,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7%;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11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8%;反对3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经查验,上述第1.00、2.00、3.01、3.02、4.00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姜德源
经办律师:
章思琴
高巧儿
2075年 二月2o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