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8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年5月15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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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775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朋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32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2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32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71973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114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67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5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1141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67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5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3.《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7114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67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5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14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16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反对6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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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13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反对67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12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反对6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13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反对67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
161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案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提案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和提案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