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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林雅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267570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新朋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206名,代表股份4093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12名,合计代表股份308509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3953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2%;反对38925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663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3955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2%;反对3888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665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303955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2%;反对3889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665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4.《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03955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2%;反对3888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66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304562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72%;反对3888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5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6.《关于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3039895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3%;反对3888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弃权631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7.《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0880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80%;反对36958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8%,弃权670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0907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81%;反对36911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6%,弃权690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林雅娜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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