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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28证券简称:新朋股份公告编号:2025-0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27474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75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

717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717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总数的0.9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

717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

8、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688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65%;反对240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2%;弃权65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890%;反对240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19%;弃权65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6%;反对229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7%;弃权658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422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459%;反对229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810%;弃权658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1%。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9%;反对229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7%;弃权657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98%;反对229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797%;弃权657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5%。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4%;反对229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0%;弃权658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93%;反对229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18%;弃权658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9%。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3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9%;反对231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6%;弃权641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84%;反对231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53%;弃权641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3%。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3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反对217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1%;弃权64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959%;反对217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48%;弃权64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3%。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65%;反对23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弃权642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7%。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183%;反对23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84%;弃权642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2%。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80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3%;反对218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弃权75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2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90%;反对218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12%;弃权75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9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806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94%;反对229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0%;弃权641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8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311%;反对229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12%;弃权641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7%。

5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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