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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28证券简称:新朋股份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股份308509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7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757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

40938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40938752股,占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总数的5.3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6人,代表股份

40938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

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5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2%;反对389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弃权663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55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8%;反对388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6%;弃权665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5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8%;反对388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6%;弃权665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5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8%;反对388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6%;弃权66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2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562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5%;反对388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6%;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91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79%;反对388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5%;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89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9%;反对388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5%;弃权63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1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92%;反对388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3%;弃权63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80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29%;反对

3695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98%;弃权670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5%;

反对3695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87%;

弃权670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0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18%;反对

3691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45%;弃权690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10%;

反对3691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34%;

弃权690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4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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