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5 年 4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2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5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5年5月2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
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9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962959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232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9388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79%;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3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03%;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4%。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3889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77%;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2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86%;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3889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77%;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2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86%;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93887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72%;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1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47%;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0%。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874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8%;
反对23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388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82%;反对23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0%;
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886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7%;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0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08%;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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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3427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760%;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6.5583%;
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0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08%;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880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48%;
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2%;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394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552%;反对23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3%;
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6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王冰
经办律师:
姚阳光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