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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得利斯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6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

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6408524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097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8)逐项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第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五,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制度》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思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于功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第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海英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春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庆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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