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
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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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
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并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
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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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和管理需要,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经营决策、财务预算等重要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
阅有关合同、文件和会议记录;
(四)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五)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列席销售、生产、质保与技术研发质询会;
(六)提出防范经营风险、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风险导向,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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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应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
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三)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访谈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审计决定。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报董事会批准;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审计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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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一)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
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
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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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
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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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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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
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
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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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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