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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斯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

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如经最终确认相关事项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并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如相关事项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对公司决定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涉及的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资料和《审批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办

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四章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暂缓□经办人

类别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否□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

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三:(1)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

编号:

登记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类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类型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原因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三:(2)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登记信息登记人信息知情知情人身份知情人身知悉信息知悉信息方序号知情人姓名人所属部(注1)份证号码时间式(注2)

门、职务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

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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