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英威腾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所涉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合称“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信达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信达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一)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办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回购注销/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二)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注销共计2775600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共计2682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关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1、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1)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考核年度(以2024年为基数)(以2024年为基数)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期2025年15%10%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m*9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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