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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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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 --%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与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英威腾的委托,担任英威腾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

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英威腾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英威腾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威腾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英威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9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六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5年9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2法律意见书

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10月9日,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根据《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5年3月12日-2025年9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共有78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或期权行权。

经公司核查,其中6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是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发生的,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其余14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其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

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经公司核查,其在买卖股票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及核心要素内容并不知悉,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

3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建议

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1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2、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拟获授本激励计划的

5.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8人调整为224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保持不变,为1000万

4法律意见书股,其中首次授予906.00万股,预留94.00万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调整为994.4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为921.4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1、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5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9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921.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68元/股。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以及公司声明确认,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声明确认函,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下列情形:

6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四、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及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授予日;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张森林杨尚东

2025年10月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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