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证券代码:002334证券简称:英威腾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 A
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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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1045161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703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980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721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356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2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980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1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
林律师、杨尚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2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22%;反对9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6%;
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00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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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37%;反对9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2%;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1%。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3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0%;反对7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0%;
弃权7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5%;反对7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5%;弃权7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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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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