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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070-02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2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2.46元/股,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事项。

(三)2026年5月18日,根据股东会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拟于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前,公司发

3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2.46元/股调整为22.04元/股,授予股份总数由587.00万股调整至851.15万股,首次授予数量由487.00万股调整至706.1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至145.00万股。

(四)2026年8月27日,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确定以2026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5.00万股,授予价格为22.04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一)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年8月27日,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8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股份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安排。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18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数量为145.00万股,具体如下:

获授的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授占公司股本总序号姓名职务数量予权益总数的额的比例(万股)比例

1陈晓副总裁4.000.47%0.005%

2崔剑副总裁3.000.35%0.004%

3朱建平副总裁3.000.35%0.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5.0015.86%0.179%

(115人)

合计145.0017.04%0.192%

﹝注: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数量范围之内。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三)”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2.04元/股,授予价格调整情况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三)”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

6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

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获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7〔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晓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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