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36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公开
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71人,代表股份1984289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8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8264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反对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
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8252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
反对1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3.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98271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反对14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825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
反对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45.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8167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1%;
反对23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9543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7%;
反对2980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1%;
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7.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198159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反对2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93346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7%;
反对50336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8%;
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同意198161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
反对2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
5弃权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98139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
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11.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25601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8%;
反对18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4%;
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林清民先生等已回避表决。
12.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8219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
反对1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13.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25596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8%;
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5%;
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
陈皓先生、林清民先生已回避表决。
61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94113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2%;
反对2992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8%;
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四雄先生、林清民先生、崔剑先生已回避表决。
1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94114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9%;
反对29890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1%;
弃权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四雄先生、林清民先生、崔剑先生已回避表决。
16.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94115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4%;
反对29882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7%;
弃权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四雄先生、林清民先生、崔剑先生已回避表决。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7经查验,上述第3、5、14、15及1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1、
13、14、15及16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且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周涛袁月云
2026年5月18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