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
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