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科华数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42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1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7人,代表股份1871719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4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3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73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7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7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7068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

反对754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707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

反对720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4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87071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

反对73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7.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706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

反对77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84654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0%;

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4%;

弃权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9.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187066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

反对767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82698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00%;

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8%;

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同意187045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

反对90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5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87036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

反对96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13.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8705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

反对90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14.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7072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72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15.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70619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

反对73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6经查验,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周涛黄巧婷

2025年5月20日

8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