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奥普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38证券简称:奥普光电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0人,代表股份

112157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

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弃权

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69%;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08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68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2%;

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8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570%;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

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

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13%;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539%;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2%;

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

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45%;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4%;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

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

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98%;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0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9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

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弃权

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7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11%;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0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7%;

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0%;弃权

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78%;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78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

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13%;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4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

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

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6%;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01%;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