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证券简称:奥普光电公告编号:2025-0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11516615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5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17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13411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13411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8%;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2.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8%;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8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8%;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8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40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
反对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12%;反对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6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9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
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8%;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80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9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
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4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0%;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80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股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3%;
反对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83%;反对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5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
1017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5%;
反对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5%;反对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
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8%;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84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6%;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84%;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8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3%;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3%;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84%;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1%;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8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