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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9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567号银丰科技公园2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028-01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孟德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年3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4年3月18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

段188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3月

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11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7971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52937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1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15名股东),合计代表股份132656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6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例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56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106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

反对550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史震雷

经办律师:

刘媛

经办律师:

孟德红

2024年3月1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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