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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1(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薪酬标准,按照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领取;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其薪酬标准最高者执行其中一项标准,不累积计算。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照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
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九条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
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2(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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