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3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
1、证券投资的批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
2、证券投资的目的:为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收益最大化。
3、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
4、本报告期证券投资的投资范围:不限制投资品种,由公司在符合规范要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2023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计入本期权益最初会计期初公允的累本期本期报告期末会计证券证券证券资金投资计量账面价值计公购买出售期损账面核算品种代码简称来源成本模式价值变动允价金额金额益价值科目损益值变动
境内02245力勤3632公允3662-153674771383其他自有
0.000.00
外股 .HK 资源 2077 价值 7308 2264 304.9 595.2 1205 权益 资金票 5.53 计量 5.31 4502 6 3 3.86 工具
6.63投资
36620.00-74771383
36321536
73082264595.21205
合计2077--304.90.00----
5.31450233.86
5.536
6.63
三、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上述证券投资行为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增值。公司以自己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没有出现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未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