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牛秋芳女士、程国
强先生、许明伟先生、朱宁先生、熊政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