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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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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

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临时报告”中所涉及的各类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

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十九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主动、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

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前述第一项第6种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二)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相比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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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前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五)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六)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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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变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

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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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

有关规定,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

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8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称“第14号编报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

9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盖监事会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决议公告;

3.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4.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应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项所称“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10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资权利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本项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接受劳务的情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的情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了本条第(二)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1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需

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4.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6.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

信用评级结果;

7.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合并、分立和分拆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九)破产事项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公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一)其他

1.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回购,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结算公司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相关股东可以顺利行使现金选择权。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应当授权公司代为向深交所申请。

5.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6.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公司出现上条第(8)项、第(9)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8.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1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本条第(十一)项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交所备案,并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

16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17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条前两款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不符合本条前三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18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与流转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19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六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执行人和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0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2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信息保密

2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信息知情人员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2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深交所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26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27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四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〇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法人、关联交易的含义详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28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进信息披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一百一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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