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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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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简述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是否影

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明确披露是否不属于监管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简述提供财务资助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各方当事人名称及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用途及担保措施等;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

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

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如通过资产等标的提供资助的,则应介绍资产等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六)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5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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