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
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
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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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监事会对更正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公司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
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二)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时(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导致公司应当在下列限定期限对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
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处理措施。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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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除第二章、第三章关于重大差错或重大差异的认定外,下列情形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亦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
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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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
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
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提
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申
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据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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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跟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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