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构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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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未达到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但该等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遵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外,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由符合《证
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如该等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亦应按照前述要求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因素: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六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投资事项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项
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目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并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
和/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如控
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事项的权限划分,按对外投资的规模分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再由控股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定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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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风险投资的,应当谨慎分析论证投资风险及可行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需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拟定合理转让价格,依法需要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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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
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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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除上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投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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