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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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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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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五条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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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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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

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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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或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条前款第(一)项涉及的交易,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就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的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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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且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且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30万元以下,且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且与董事长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30万元以下,且与董事长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外,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按累计计算的金额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一)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进行的交易;

(二)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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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四)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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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时,应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无关联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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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监事、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组织现场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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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若按照非关联交易类型构成重大交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对“重大交易”的定义)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

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非关联交易类型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二节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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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

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

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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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关联共同投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

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

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

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九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

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或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12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露。

本条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的行为: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四)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五)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第四节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四十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节其他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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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交易审批、信息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二)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

(三)未能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妥善地防止或处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四)未及时报告有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四十六条除上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1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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