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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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审核意见1-2
二、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3-4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委托单位: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 http://www.Reanda.com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利安达专字[2025]第0174号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巨力索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
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巨力索具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巨力索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巨力索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意见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0425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本审核意见仅供巨力索具公司2024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谷国君(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许海丽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2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本年度上年度项目具体扣除情况具体扣除情况(万元)(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221425.28营业收入232774.33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11152.79其他业务收入4781.89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5.04%2.0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11152.79其他业务收入4781.89其他业务收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11152.79其他业务收入4781.89其他业务收入
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
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无无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210272.49主营业务收入227992.4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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