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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3号)

中国证监会 2025-12-19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7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6106343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3号)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国、杨超、付强、张云:

经查,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公司部分暂估应收账龄未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月份延续计算,导致2023年坏账准备少提214.91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财务总监付强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163.62万元,迟至2024年5月24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董事会秘书张云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未对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会、股东会未对个别非独立董事薪酬进行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规定。个别公司高管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财务总监付强、董事会秘书张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杨建国、杨超、付强、张云应于2025年12月24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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