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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6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

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凡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高管变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公

司声誉的信息,均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公共媒体、社交媒体、投资社区、短视频平台等各类

信息载体中出现的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心高管等相关,且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生产经营、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道、传闻或评论。

第四条 舆情管理工作坚持以下核心原则:

(一)快速响应原则: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的重大舆情响应时限,第一时间启动核查与应对流程;

(二)合规披露原则:所有对外信息发布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确保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实事求是原则:主动核查舆情涉及事项,不隐瞒、不误导,坦诚回应市场关切;

(四)闭环管控原则:建立从源头监测、研判处置到事后复盘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实现舆情风险全链条可控。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舆情分类与分级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根据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对公司的冲击程度分级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其中: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覆盖主流媒体、资本市场平台或全网,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

大舆情之外,传播范围有限、影响程度较轻,不会直接引发公司股价异动的其他涉及公司的舆情。

第六条 公司根据舆情发酵速度、传播量级和市场反应,可实时将一般舆情升级为重大舆情,同步提升应对等级。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总裁)任常务副组

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核心子(分)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不同等级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的影响与波及范围,审定最终处置方案;

(三)统筹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口径,统一管理对外发声渠道;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日常执行机构,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市场、媒体、互联网、资本市场交流

平台等各方面对公司的评论、报道和市场传闻等各类涉企舆情信息;

(二)实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结合舆情信息研判风险等级,并对其转换为舆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上报重大舆情预警信息;

(四)牵头起草对外回应公告、声明等文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子(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作为舆情协同配合部门,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舆情信息联络员,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现的涉企舆情;

(二)对舆情涉及的本部门业务事项,第一时间完成内部核查,提交真实准确的情况说明与佐证材料;

(三)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容;

(四)配合完成舆情处置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信息披露优先原则。舆情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核实;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舆情处置措施均不得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相冲突;

(二)系统应对。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应深入调查核实全部

事实细节,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制定和分步实施应对方案;

(三)及时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重视度,在发生舆情后第一时间做到快速反应,尽快制定舆情危机的应对方案,避免舆情发酵扩散;

(四)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第一时间核查相

关核心事实,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动态调整优化后续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本部门舆情联络人同步,并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不得拖延报送;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核实舆情核心事实、完成

初步风险研判,如判定为重大舆情或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管理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及常务副组长(总裁)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及时向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舆情预案管理机制,针对高频、高风险事项制定专项舆情应对预案,舆

情发生及时启动对应预案,规范处置。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联合涉事业务部门

完成舆情甄别和风险研判后,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报备,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置,处置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公司及子(分)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统一开展舆情处置和风险管控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传播动态,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采取多种合规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处置措施包括:

(一)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核查小组,迅速调查、核实事件全部真实情况,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市场传闻、媒体报道涉及公司但内

容失实或虽真实但信息不完整的,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核实,通过正式公告或其他监管认可的渠道及时澄清,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进一步扩大,任何渠道的澄清内容不得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相矛盾;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披露其核查意见,可将重大舆情处置进展同步上报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在舆情处置闭环后对本次舆情危机的处理结果进行全

面复盘评估,总结处置经验,不断优化公司舆情危机应对能力。

第五章 责任机制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可能造成前述舆情的信息、以

及前述舆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内部决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对外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绩效处罚、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舆情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避免公司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各部门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舆情信息,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导致舆情升级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及经济处罚;未获授权擅自对外回应、评论舆情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舆情处置过程中,各部门未按照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执行,或相互推诿、配合不力,导致舆情处置延误、事态扩大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广泛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自媒体或其他信息传播主体编造、传播涉及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完整的舆情管理档案,将所有舆情的监测记录、研判报告、处

置方案、对外发布文件、复盘报告等资料统一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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