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
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和回复信息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不得预测或承诺价格,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按程序提交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