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证券代码:002346公告编号:2026-15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252508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835%。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7535151股,占证券简称:柘中股份证券代码:002346公告编号:2026-15公司股份总数的56.057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0人,代表股份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2.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证券简称:柘中股份证券代码:002346公告编号:2026-15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3.表决通过《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1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4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0%。
4.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9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3%;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5.表决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证券简称:柘中股份证券代码:002346公告编号:2026-15
同意488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6%;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
6.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