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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泰尔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尔股份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5768261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3.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8999977.5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479245.2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520732.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5-8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专户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经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2年6月

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实

施主体由泰尔股份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泰尔智慧(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激光”)。2022年6月公司与国元证券、泰尔激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22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金额账号状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激光及智能研究院

5559006249105083332.27存续

公司马鞍山分行项目

合计3332.27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一)结项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2日,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合计总投入7814.54万元(其中:自有资金投入5646.81万元,募集资金投入2167.73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承诺投资拟使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募集节余募集项目名称总额投入金额资金金额资金金额

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11580.005500.002167.733332.27

合计11580.005500.002167.733332.27

注:上述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利息。

(二)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项目建设过程中,泰尔激光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及节俭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结项后,为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332.27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泰尔激光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项。

公司与国元证券、泰尔激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

况作出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五、公司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尔股份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泰尔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牛海舟胡从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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