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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48证券简称:高乐股份公告编号:2024-007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

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

1股份205932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4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919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赖贵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3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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