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5月21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公司综
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
表股份205918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6人,代表股份4004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第五项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935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2%;反对3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弃权
2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3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00%;反对3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8%;弃权2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93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2%;
反对3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弃权
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08%;反对3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弃权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7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0935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2%;
反对3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弃权
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3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00%;反对3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7%;弃权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9329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2%;反对3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
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757%;反对3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1%;弃权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0932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9%;
反对3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
2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8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83%;反对3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弃权2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930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1%;
反对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弃权
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8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90%;反对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8%;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名)(公章)周文平
负责人:(签名)陈毛过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