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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公司

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股份20591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6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191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

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

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44%;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3%;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名)(公章)周文平

负责人:(签名)周文平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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