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
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
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54号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
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54号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01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就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在本年度的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的具体内容
2025年4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014号),强调事项段的具体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二)1、
(1)所述,因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高乐股份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胜诉。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高乐股份能否获得业绩补偿以及业绩补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二、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该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已于2025年完全消除。
(一)二审判决结果
2025年,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继续支持公司业绩补偿诉求。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决相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补偿款及逾期违约金,此外判决还涉及律师费80万元的支付及连带清偿责任的明确。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判决执行情况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继续委托律师跟进和落实后续法院的财产执行
1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顾旭芬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
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8
01
深圳市财政局特殊普通合伙
474704172024122
鲁财会协字[1999]160号
1999年12月8日



